被告人许深于2019年7月,利用其担任江门东洋油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洋公司)丝网油墨销售部部长的职务之便,降低北京东阳必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升公司)向东洋公司采购的部分产品价格,并要求必升公司对采购的上述降价产品以每公斤11元至25元不等的价格计算给其回扣。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许深收受必升公司给予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70617元(以下币种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深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如退回违法所得,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深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和积极预缴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
【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许深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许深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061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退缴)。
三、对江门市公*局新会分局扣押被告人许深的华为手机一台,属作案工具,由上述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对扣押的其他物品,由上述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律师评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三被告人是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关键,是看其从事的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按照《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以及协助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上述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区分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关键是受贿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果是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受贿则构成受贿罪,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受贿则构成给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以受贿罪论。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医疗机构中的医疗人员利用开处方便利收受财物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区分医疗机构的医生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关键在于医务人员收受销售人员的财物是基于其在药品、医疗机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具有相关职责还是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