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常识>

【以案释法】除权判决后 持有人仍可起诉

时间:2024-07-21 12:31:38

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票据纠纷案件。

甲公司以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保管不善遗失为由,向张家港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甲公司有权请求支付。汇票到期日前,通过支付对价取得该票据的乙公司向付款行提示承兑时,被告知该票据已挂失遭拒付。乙公司遂持案涉承兑汇票原件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除权判决,并确认其为案涉承兑汇票的权利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乙公司已提供证据证实其在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之前即通过支付对价取得案涉银行承兑汇票;而甲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乙公司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或者明知上述情形出于恶意等非法取得票据的情形,故乙公司取得票据行为合法,系案涉票据的实质票据权利人,故判决支持乙公司的诉请。

【法官点评】当今社会,使用票据付款已成为交易惯例之一。票据合法持有人遭受到所持票据经公示催告被拒付的情形亦屡见不鲜。通过实体审理,有证据表明实质票据权利人并非公示催告申请人时,理应将票据权利回归实质票据权利人,如该申请人已经依据除权判决获得票据利益的,亦应将该利益返还实质票据权利人。因此,票据合法持有人在遭遇上述情形时,应及时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诉请维护自己的合法票据权利。